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13號
TCDM,111,聲,2213,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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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柏崙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
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柏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柏崙前因犯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30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檢察官再就此部分所判處之罪刑與受刑人所犯前案,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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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