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威傑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古威傑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4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