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人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人傑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6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又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