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78號
TCDM,111,聲,1878,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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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安宮(原名:龔侶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安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龔安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 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 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 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 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 之意見(見卷附本院詢問意見表),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龔安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25、1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25、16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59號(編號2至3罪,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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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