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嘉承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 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 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 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
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 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 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 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 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 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6月24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 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刑事陳述意見表各 1份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 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 與附表其他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 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洪嘉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01 110/02/05 110/03/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44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26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2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易字第78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判決日期 110/05/31 110/10/26 110/12/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易字第78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6/24 110/11/29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0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41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3/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 判決日期 111/02/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