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077
號、第36781號、第3768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42號
、第7450號、第15087號、第19486號、第23540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國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彭國勝可預見將個人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身分不詳 之成年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 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 逃避檢警之查緝,及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13日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彭國勝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後,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 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彭國勝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該等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二、案經王憶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林哲安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丁泓 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 吳梓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阮梅草及賴怡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鄭慈敏及邱璿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洪伊 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國勝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憶雯、丁泓仁、林哲安、吳梓禎、阮 梅草、賴怡芬、鄭慈敏、洪伊萱、邱璿紘於警詢中、證人蔡 珂倫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王憶雯報案資料(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宜蘭小隊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彭 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資料交易明 細列印資料、告訴人丁泓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報案 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林哲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 條聯、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畫面、對話紀錄照片、告訴 人吳梓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阮梅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憑證、通訊軟體LINE畫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山分局老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賴怡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報案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鄭慈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 告訴人洪伊 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報 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邱璿紘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 款紀錄、投資平台網頁翻拍照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及110年度偵字第542號、第7450 號、第15087號、第19486號、第235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雖 均未論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然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當庭 加列上開罪名,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所犯尚構成幫助一般洗錢 罪(本院易字卷第104、228、247、307頁),無礙於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及觸犯上開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 以幫助洗錢罪。
㈢110年度偵字第542號、第7450號、第15087號、第19486號、 第235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4至9所示犯行)所 載犯罪事實,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 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 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申辦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幫助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致渠等各受有如 附表所示之損害,及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此部 分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雖與 告訴人賴怡芬調解成立,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賴怡芬及本 案其餘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仕正、黃靖珣移送併辦,檢察官羅秀蓮、郭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㈠ 王憶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5 月28日,在網路toki的軟體程式上認識王憶雯,並向王憶雯佯稱可投資國際福彩云云,致王憶雯陷於錯誤,而加入國際福彩之網站成為會員,即下注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4日21時28分許 5萬元 109年7月14日21時29分許 1萬8000元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㈡ 丁泓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10日,在交友軟體上以暱稱「chee」認識丁泓仁,並向丁泓仁佯稱有投資管道云云,隨即介紹另1 位財務人員,致丁泓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5日10時12分許 7萬8660元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㈢ 林哲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2 日前某日,在WooTalk 以暱稱「宛如」認識林哲安,隨後雙方加入通訊軟體LINE聊天,「宛如」向林哲安佯稱可利用線上博弈程式漏洞方式操作輸贏云云,並介紹暱稱「張俊瑋」之人給林哲安認識,致林哲安陷於錯誤,隨即加入博弈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3日13時37分許 45萬7500元 4 即110年度偵字第54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吳梓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間某日,在網路twitter的軟體程式上認識吳梓禎,並向吳梓禎佯稱可進行期貨買賣、帳戶因操作錯誤,需付帳戶現值10% 款項,才可領款云云,致吳梓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4日14時4分許 44萬1470元 5 即110年度偵字第74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㈠ 阮梅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某日,使用臉書帳號「陳偉廉」與通訊軟體LINE 帳號「顏起顏開」,向阮梅草佯稱可購買彩券賺錢云云,致阮梅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3日10時許 15萬元 6 即110年度偵字第74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㈡ 賴怡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底、7月初間使用網路交友軟體「SOUL」,自稱「王港」向賴怡芬佯稱可投資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以賺取紅酒短期價差獲利云云,致賴怡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5日12時58分許 40萬元 7 即110年度偵字第150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鄭慈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12日某時,自稱「劉波」向鄭慈敏不知情之友人蔡珂倫佯稱可加入北京國際酒類交易所網站會員,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蔡珂倫遂將此訊息轉達予鄭慈敏,致鄭慈敏陷於錯誤,同意參與投資,並將其開立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蔡珂倫全權處理,蔡珂倫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3日17時43分許 3萬元 109年7月14日16時43分許 3萬元 109年7月15日15時10分許 3萬元 8 即110年度偵字第194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洪伊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5 月14日,在網路交友軟體「愛情公寓」使用暱稱「黃世傑」與洪伊萱攀談,雙方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世傑」向洪伊萱佯稱其表哥為博弈公司總經理,其發現博弈網站漏洞云云,慫恿洪伊萱出資下注,致洪伊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 月15日10時57分許 22萬6240元 9 即110年度偵字第235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邱璿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13日,在網路交友軟體「Sweet Ring」使用暱稱「Emily 」與邱璿紘攀談,向邱璿紘佯稱要競標淡水法拍屋云云,慫恿邱璿紘出資投資,致邱璿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彭國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3日14時7分許 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