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1年度,733號
TCDM,111,毒聲,733,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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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95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6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5日(聲請書誤載為96 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月5日17時56分許,在臺中市北 屯區太原停車場為警當場查獲,並經被告同意後採集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 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 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確有於111年1月5日20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5日內某 時,在臺中市健行路某旅館,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取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95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 34頁】;又被告前於111年1月5日20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 後採集尿液,經送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



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與LC/MS/MS液相層析 串聯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 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出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各為1,078ng/ml、16,013ng/ml)等情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 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2/00000000號)1份在 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1、7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核交字第1010號偵查卷宗(下稱核交卷)第9頁】,是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其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屬明 確。
㈡被告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觀察、勒戒之執行 或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9-15頁)。是本件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0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令將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固定有 明文。然觀察、勒戒程序,究屬對毒品施用之行為人施以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是於執行上開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 時,自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 始與憲法上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無違,方為允妥。本院前 已經發函通知被告得對本件檢察官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表示意見,經被告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刑事 庭111年7月13日中院平刑禮111毒聲字第733號函(稿)、本院 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堪認已 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而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之要求,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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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