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妤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09
6 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妤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 (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 司) 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 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 e Technology Inc .(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 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係 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 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不特定民眾在網站上註冊會 員及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 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 。林苑余(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4年2月4日,在臺 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1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 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 立 「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 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 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 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 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 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105年6月6日,分別以九玖公 司員工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作 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之2設立 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1樓之6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 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7樓之1 設立雲擎雲 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苑余 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 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 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 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 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7 年5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 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乃透過在10 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孫妤瑄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 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陳冠宇、 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純貞 、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 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 、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 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 、黃奕璽(原名黃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 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 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 等人(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孫妤瑄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 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 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 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不詳員工等人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 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 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 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 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 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 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 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 「Live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系統」)或通訊軟體 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 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 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 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 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 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 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 為由不特定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 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 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
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網站為吸引賭客下注,並會 以不同活動名目提供遊戲彩金予會員,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 戲幣或彩金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 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 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 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變 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 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 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 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 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 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孫妤瑄 即自105年5月10日起,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 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不詳員工共同招募賭客至其等所 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二、嗣經警於105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 ,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如附表 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 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 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 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3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 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 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 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 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 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孫妤 瑄與共犯從事共同招攬賭客及客戶服務、賭博網站網頁維護 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
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 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 行賭博,該行為地亦屬我國領土,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 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 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 予以追訴處罰。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 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 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 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 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 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 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 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 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妤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91號卷《下稱本院緝字卷》第10、144頁 ),並經證人即共犯林苑余於偵查中證述其先後設立九玖公 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 ),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 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 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 護業務,又透過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 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 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等情,及證人 即共犯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 、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陳冠宇、王佳琪、洪 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 、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 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 、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 祺綱、羅雯馨、陳若鼎、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
、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 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於偵 查中分別證述渠等分別在本案各公司工作之情節甚詳,並有 九玖公司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資料查 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 7日104(108) 法字第法字第08010008號函檢送之徵才資訊( 見105年度他字第4505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8~10、41~45、4 7~49、50~53頁、本院卷㈡第195~213頁)、愚中娛公司之公 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 卷㈠第64、65~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 人 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7、68~69頁)、 雲擎雲端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 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79、8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7 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 號函檢送之本案4 家 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字卷㈠第103、112~124頁) 、九玖公司人事單位報告、人事資料、朱承恩管理之客服人 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份(見1 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卷《下稱偵25096號卷》㈥第46~56頁、他 字卷㈡第90~95、151、154~157頁)、INTERACTIVE GAMING L 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 ICATEOF REGISTRATION CSEZ FP Enterprise 影本及中譯本、菲律賓99公司經營許可認證 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OUTSOURCING SERVICE AGREEMEN T 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份(見 他字卷㈤第110~135、140~143頁)、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 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41頁) 、租賃契約書4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63~176頁)等在卷可 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
二、且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 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 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 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 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 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 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 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 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 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 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 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
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 」在線客服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 式,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 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 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於警詢時並供稱:會員 賭錢後如欲提領賭金,可直接在會員帳戶內按「提款」,該 筆金額即轉至會員的銀行卡內,轉至會員銀行卡的金額是1 比1的實體金額等語(見他字卷㈤第8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 共犯簡羽旋、朱承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㈢ 第139~140、144、147~148、153~154頁),並有龍8網站( 尊龍娛樂)截圖(見他字卷㈠第7、37~40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 至79(見偵25096號卷㈤第66~87頁、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頁 )、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及共犯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 稽,及扣案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原本置於 附表三編號8部分,詳細內容參見本院卷㈢第577~596、597~6 04頁)。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 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 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線 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 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如 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三、又林苑余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 律賓99公司服務在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 ,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 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 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林 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㈡第227~228、241~ 242頁、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犯簡羽旋、朱承恩、王媚平 、張翔皓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 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4、149 、153~154、159、165頁);證人朱承恩並證稱:玩家在自 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 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頁)。且本案各公 司培訓新進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 ,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 共犯簡羽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0~141、 143頁)。觀諸林苑余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程、賭 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 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偵25096 號卷㈤第112~117、118~123
、130~139、140~149、177~179 頁、本院卷㈢第577~596、59 7~604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 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 、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 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 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 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 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 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 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 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 惠、「存/ 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員需向玩家說明如 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 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 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負數表示公 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此並有客服工作流程、查詢用 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 、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等在卷可資 參照(見他字卷㈡第89、40、42、46~47、60~61、112頁、卷 ㈠第197~199、214 ~216頁、卷㈢第66、89~91頁、偵25096號 卷㈤第203~207 頁、卷㈥第1~4、5~8、9~15、16~19、22~26、 34~45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 訓時即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 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 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 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 、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 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而關於被告與其他 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 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 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 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 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 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 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 100 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 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 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 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 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
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 「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 ~15頁); 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 元可提 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小博大」、 「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甚詳(見 他字卷㈡第178 ~199 頁);再參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會員可 將所贏取之賭金提領為實體金額等語(見他字卷㈤第80頁背 面),其個人所使用電腦內有關「客戶名單」之內容,亦確 實載明客戶之存款、提款、營利等情形(見他字卷㈤第82頁 ),另電話行銷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 金、金額,復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可參(見他字卷㈡第2 00 ~205 頁),在在可見被告與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 亦明知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 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 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 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 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 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 ,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 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 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 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 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 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 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擔 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 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 號刑事法律 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 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 ,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 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 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
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 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 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 ,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 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 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 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 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 。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 上賭博程式,被告與其他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不 特定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 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 兌現等各種問題,則由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 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 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 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 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 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 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 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及其 他共犯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 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 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
五、按刑法第268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 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 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 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 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林苑余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 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如 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 賭客服務等工作;而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林 苑余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 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 等報酬,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 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證人即共
犯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 、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 股份,我的九玖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 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 他字卷㈡第227、242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 載(見他字卷㈠第8~9、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供績 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月、2月的業績,年終 6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公司盈利作為全員年終 獎金」等語;另自共犯林苑余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 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偵25096號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 「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 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 、「本方案以" 客戶投注額" 為主," 客戶諮詢" 為輔的參 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 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 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 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證人即共犯王媚平於警詢時亦證稱: 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他 字卷㈡第84頁背面),再再均可見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 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 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六、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 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 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 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 之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如附表 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 行為,被告及其他共犯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 ,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 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 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 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 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 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 賭博,是被告與其他共犯之行為自應受我國刑法之規範。七、按關於賭博行為,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 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為普通賭博罪。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 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 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 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 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 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 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 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 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 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 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 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 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 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 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 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 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 法第266條第1項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條之罪,并 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 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 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 營者均不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詳後 述),惟被告與林苑余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仍應構 成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八、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其他事證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條之罰 金刑刑度自「3千元以下」修正為「9萬元以下」,然修正前 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
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條之罪之法定刑 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林苑余雇用被告及其他如 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如 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 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 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 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林苑余、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及菲律賓99公司 之不詳員工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四、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 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 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 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如附 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年8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 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其既係與菲律賓99公 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 賭博,則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 ,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 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 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80年次,正值青壯,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 可,其與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受林苑余雇用而共同分工 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 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被告參與本案犯罪時 間非長即為警查獲,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 有悔意,並考量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 度等之供述(見本院緝字卷第144頁),及被告經本院通緝 始到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其正值青壯,僅因求職時一時 不查,致罹刑典,惟犯罪時間非長,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
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本院因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 新。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 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 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 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 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 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 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 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 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次按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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