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42號
TCDM,111,易,542,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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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妙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144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20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妙姬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妙姬魏義庭為鄰居,長期不睦。陳妙姬於民國110年10 月1日18時2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之巷道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人員執行移除障礙物作業之際,因不滿 魏義庭在旁錄影存證,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上開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對魏義庭辱罵「幹你娘」( 台語)等語,足以貶損魏義庭之人格應受之社會評價。二、案經魏義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妙姬均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我不是對著告訴人 魏義庭罵,是因為當時我兒子要拉我進去家裡面,我氣我兒 子為何沒有想要幫我,我對拉著我的人就口出這句話云云( 見本院卷第102頁)。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口出「幹你娘」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 及偵訊時指訴明確(見偵卷第37-41、67-68頁),復為被告 不否認確有講上開言詞(惟被告辯稱並非對告訴人辱罵), 且經本院偕同檢察官及被告勘驗卷附光碟內「原告手持手機 錄影畫面」、「胞兄錄影畫面」之影像檔案,被告確有於告 訴人在場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罵「 幹你娘」,有如附件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95-99頁),自堪認定此部分事實。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在對告訴人罵「幹你娘」前 ,雙方即已因為告訴人手持手機錄影一事起口角,此觀上開 勘驗筆錄內容甚明,且依被告於審理時陳稱:當日是告訴人 兄弟先到我家門口叫囂,讓我感到丟臉及難堪等語(見本院 卷第103-104頁),可見被告於案發前已對告訴人心生不滿 ,雙方更已因告訴人持手機錄影而起口角,互有爭執,自堪 信被告於雙方仍在爭執中口出「幹你娘」,乃係針對告訴人 而來。再者,被告於審理時雖辯稱:我不是對著告訴人罵, 是因為當時我兒子要拉我進去家裡面,我氣我兒子為何沒有 想要幫我云云(見本院卷第102頁),然被告於警詢時卻是 辯稱:我當時在自言自語,當時我的手機有故障,我跟自己 的情緒在抱怨,「幹你娘」這句話是一直要闖入我家拍我家 ,當時我擋住制止不要拍,我感覺這句話沒有什麼意義,只 是順口說出來,那時現場不只有他一個人,我根本就沒有要 罵任何人的意思,我只是自己跟自己說等語(見偵卷第33頁 ),則被告究竟是自言自語或是要罵其兒子?其辯解前後矛 盾,已難採信。況「幹你娘」此一詞彙意涵為何,一般人均 可明瞭,無需本院贅述,則被告作為母親,是否會對自己兒 子辱罵「幹你娘」?亦讓人難以置信。再者,經本院勘驗現 場錄影畫面可知,被告於罵「幹你娘」時,正因告訴人持手 機朝其住宅內部拍攝一事,而與告訴人口角爭執,此觀被告 不斷質問告訴人「你拍我家幹嘛」,告訴人亦不斷以「我學 你的」、「門關起來」等語回應,可知現場雙方情緒已較為 激動,堪認被告此時口出「幹你娘」,應非毫無目的或意義 ,而是針對與其有爭執之告訴人為之。是以,被告所辯前詞 ,並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 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所謂「侮



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 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 經查,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依照一般社會通常觀 念,足以貶損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又被告係在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自屬公然為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長期不睦,竟公然出言侮辱告訴人,貶 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所為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尚對告訴人辱罵「那個 死人」(台語)、「手機啊欸驚ㄏ一咧死人啊(本院按:手 機會怕那個死人)」(台語),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㈡經查,「那個死人」之文義在客觀上尚難認屬侮弄辱罵而足 以貶損他人人格之用語,且依照案發時被告所述「那個死人 」、「手機啊欸驚ㄏ一咧死人啊」等言詞之前後脈絡,亦難 認此部分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是本院尚難就此部分形 成有罪確信,依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然 此部分因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罪間,具有實質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勘驗日期:111.5.31
◎勘驗標的:光碟(偵卷光碟存放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公文封- 陳妙姬公然侮辱案警訊、現場畫面)
一、檔案名稱:原告手持手機錄影畫面.mp4時間長度:1分41秒 畫面時間:無 勘驗段落:00:00:10-00:01:29 ㈠甲男:告訴人
 乙女:被告
 白衣男子:被告之先生
 黑衣男子:被告之兒子
㈡勘驗結果:
1.【00:00:10】
  《持有手機錄影之人(以下稱甲男)走在馬路上,甲男手機 畫面拍攝到乙女在馬路上手持手機錄影,乙女綠色口罩, 淺色長袖長版襯衫,藍色牛仔褲(圖1-1),甲男持手機走 向乙女》【00:00:16】
  甲男:你不要妨礙我。
  乙女:奇怪怎麼不能照啊,奇怪怎麼會不能照。 2.【00:00:27】
  乙女連手機都會怕那個死人,真的,那個死人。 3.【00:00:36】
  《甲男手機畫面轉向乙女,甲男手機畫面拍攝到乙女也持手 機對著甲男》
  乙女:怎麼會怎樣,手機也會怕這個死人,怎麼會怎樣。  甲男:你已經在公然侮辱了喔。
  乙女:天阿,這個東西怎麼會這樣,手機會怕那個死人。 4.【00:00:51】
  《甲男往前走到住宅大門口前,朝住宅內部拍攝,乙女以臉 部遮住鏡頭,甲男將鏡頭舉高,乙女嘗試遮住鏡頭》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你打我。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警察先生有人打我。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你去門關起來阿。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門關起來阿。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我學你的。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我學你的,你門關起來。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5.【00:01:11】
  《有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的男子(以下稱白衣男子)從乙女 後面的大門口走到乙女左邊》
  甲男:我有進去嗎?
  乙女:啥?
  甲男:你門關起來就好了。
  乙女:你一天到晚照我家幹嘛
  甲男:我學你的。
  乙女:你照我家幹嘛
  甲男:門關起來。
  乙女:學什麼?
  甲男:你門關起來。
  《有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下稱黑衣男子)將甲男乙女 隔開》
  黑衣男子:照他。
  乙女:幹你娘【00:01:19】
  黑衣男子:照他。
  甲男:跑去我們水溝那裡偷拍我們裡面,還敢講。  《黑衣男子將乙女往其身後之大門口帶離開,並將自己手上 之手機交給白衣男子,白衣男子取得手機後持手機對甲男拍 攝》(圖2-2)
  乙女:啥?
  甲男:學你的。
  乙女:學啥?
  甲男:跟你學的。
  乙女:學啥?
二、檔案名稱:胞兄錄影畫面.mp4
時間長度:23秒 畫面時間:無 勘驗段落:00:00:01-00:00:23 ㈠丙女:被告
 丁男:告訴人
 白衣男子:被告之先生
 黑衣男子:被告之兒子
㈡勘驗結果:
1.【00:00:01】
  《丙女短髮戴綠色口罩,淺色長袖長版休閒襯衫,淺藍色牛



仔褲》
  丙女:啥?
  丁男:你門關起來就好了。
  丙女:你一天到晚照我家幹嘛
  《丙女面對丁男丁男戴眼鏡及淺藍色口罩,身穿深藍色短 袖上衣,拿手機對著丙女拍攝,一名男子身穿白色短袖上衣 (下稱白衣男子)(圖2-1),白衣男子從丙女後面走向丙 女左邊》
  丁男:我學你的。
  丙女:你照我家幹嘛
  丁男:門關起來。
  丙女:學什麼?
  丁男:你門關起來
  《另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男子(下稱黑衣男子)與將丙女(紅 圈)隔開於丁男(綠圈),四人均在馬路上,黑衣男子並將 丙女往後面帶開》(圖2-1)
  黑衣男子:照他。
  丙女:幹你娘【00:00:07】
  黑衣男子:照他。
  丁男:跑去我們水溝那裡偷拍我們裡面,還敢講。  《黑衣男子將手機交給白衣男子,白衣男子取得手機後持手 機對甲男拍攝,黑衣男子將丙女往住宅內部帶走》  丙女:學啥?啥?
  丁男:學你的
  丙女:學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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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