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35號
TCDM,111,易,335,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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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飛織線有限公司(代表人古萬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古萬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
為之111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古萬水」之記載,應更正為「古萬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古萬水」之記載,顯 係「古萬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 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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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飛織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