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
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添龍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添龍、鄭又誠(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分別係址設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信竑機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員工, 緣鄭又誠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中午12時許,透過無線電知悉 臺中市西屯區環河路與市政路之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在 旁等待招攬機車修理工作時,見同為機車修理業之劉吉祥亦 前來等待,遂持續阻擋於劉吉祥之機車前方,並張開雙手, 不讓劉吉祥騎乘機車離開。嗣林添龍於同日中午12時23分許 ,經鄭又誠通知抵達現場後,即承鄭又誠強制之犯意聯絡, 對劉吉祥稱:「賣走」、「幹恁娘膣屄,你是欠打是不是啊 」、「你要錄影做什麼」、「你就不要給我錄影」等語,並 推擠劉吉祥、拉扯劉吉祥之衣服,而以此脅迫、強暴之方式 ,妨害劉吉祥自由離開及持手機錄影蒐證之權利。二、案經劉吉祥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添龍於本 院民國111年6月9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審理筆錄可憑,而本案係科以拘役 之案件(詳後述),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㈡、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 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 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 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罪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多年 在職場上均有衝突,告訴人長年以報警蒐證錄音錄影方式干 擾做生意,會故意錄音錄影,我的業務到場,告訴人就報案 說這邊有糾紛,警察到場就說又是你們兩家,叫我們不要吵 ,客人聽到就害怕,我的生意就做不成,告訴人會到現場跟 當事人說我們是保險黃牛,用誹謗的方式妨害我們車禍處理 工作,行為不可理喻等語(見偵續2卷第31頁、本院卷第41- 47頁)。
㈡、經查,被告對於其有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地點,鄭又誠先 與告訴人劉吉祥發生衝突,隨後被告到場與告訴人劉吉祥推 擠、拉扯、搶手機,客觀過程如附表勘驗結果,並不否認( 見本院卷第42-45頁),核與證人鄭又誠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見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吉祥偵查中之證 述(見他字卷第9-10頁、第29-30頁、第41-42頁、第95-97 頁,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即員警洪鈺富偵查中之證述 (見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鄭建仁偵查中之證述(見他 字卷第95-97頁)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函覆之:①員警職務報告書(見他字卷第17頁)②員警工作 紀錄簿(見他字卷第19頁)③110報案紀錄單(見他字卷第21 -22頁)、告訴人劉吉祥提出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 證明書(見他字卷第45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見偵續2卷第41-57頁)、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42-45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之110報案紀錄單3紙 (見本院卷第55-59頁)在卷可稽。從被告之供述、前開證 人之證述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實有於 犯罪事實所示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劉吉祥推擠、拉扯、搶 手機,阻礙告訴人劉吉祥離開及手機錄影蒐證之權利,自屬 妨礙告訴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已該當強制罪。被告雖辯稱其 係因與告訴人間素有糾紛才會與告訴人起衝突,但此屬係屬 犯罪之動機或犯罪時所受刺激之問題,至多僅屬法院量刑時 所應斟酌事由之一,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綜上,被告上開 辯解,尚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添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㈡、被告與鄭又誠就強制罪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因與告訴人間長期糾紛,竟 對告訴人施暴,造成告訴人權利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
又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間 ,同為從事車禍機車維修工作,本案亦係因機車搶修發生衝 突,而證人鄭又誠偵查中證稱:本案已經不是第一次,告訴 人會做挑釁行為,報警說有糾紛(見偵續2卷第35頁),證 人鄭健仁(被告之員工)偵查中亦證稱:告訴人一到現場就 報警叫警察來,讓我們沒生意做(見他字卷第96、97頁), 與被告所稱告訴人習於以報警方式干擾他人做生意相符,本 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確認,亦經警函覆告訴人與 他人亦有其他2次因機車搶修生意發生糾紛,含本案合計3次 ,情狀依函覆之110報案紀錄單,均為因機車維修生意發生 口角糾紛,並由告訴人報警(見本院卷第55-59頁),被告 所稱因告訴人長期以報警方式干擾其與其他同業做生意等情 ,應非子虛。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所受之刺激,係出於 長期與告訴人前開之糾紛所致,量刑上以選科拘役刑為適當 。以及審酌被告前有公然侮辱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 偵查中所供述之職業(見他字卷第87頁)、戶籍資料所示之 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勘驗結果
一、勘驗標的:00000000000強制阻擋 檔案時間:1分32秒
劉吉祥:所以你確定不讓我走嗎?
鄭又誠:嘿啊。
劉吉祥:你為什麼不讓我走,你為什麼可以控制我的行動?鄭又誠:因為你這樣子,你已經...
劉吉祥:我怎樣,我怎樣,請問一下,我現在要離開。鄭又誠:你已經干擾到我工作(雙手張開阻擋)劉吉祥:你一直在強制我行動喔,我干擾到你什麼工作 ,我在 工作,你也在工作,我為什麼干擾你,不好意思,先生鄭又誠:可是我已經先來啦
劉吉祥:不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先來我就不能做?保險不就要打 架開槍了。先生,你要不要讓我走。你確定一下,我要 離開了。
鄭又誠:不是啊,我們現在在溝通啊…(仍舉起左手阻擋)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 ,我要離開,我有事情。鄭又誠:沒有,我想知道你之後是不是也要繼續現在的行為。劉吉祥:我現在已經跟你講說我目前要離開了,你不要強制我, 你這樣會犯...會牽扯到社會維護秩序法。我要離開 了。
鄭又誠:(雙手張開阻擋)你現在是為什麼,我現在在跟你溝通 啊,那你之後我會更好做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我不管你好不好做,法律沒有規定 說我不能來這裡工作。如果有的話,你去告我好嗎,我 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現在已經干擾到我了,你已經干擾到我了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拿著錄影機,然後講話變得那麼客氣,挖塞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 ,你現在在強制我
鄭又誠:我現在在跟你溝通啊
二、勘驗標的:00000000000阻擋恐嚇搶奪傷害 檔案時間:3分14秒
鄭又誠:拜託,又不是沒去過警察。
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啦。
鄭又誠:我現在是要跟你溝通啊,你之後干擾到我作業啊。
劉吉祥:你這樣是強制罪捏
鄭又誠:怎麼強制罪,我又沒怎樣。
劉吉祥:我要離開你為什麼不讓我離開
鄭又誠:我又沒怎樣,我要跟你溝通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我有事情要先離開了。鄭又誠:你已經干擾到我了,我剛在那裡站的好好的,你跑過 來,我不知道這什麼意思。(因鄭又誠站在機車前面, 故劉吉祥圍繞著機車走)
劉吉祥:你這樣犯強制罪喔!
鄭又誠:那你這樣子對人家咆哮那你又怎麼樣?劉吉祥:我哪裡有對你咆哮?我在對天空,我有指名罵姓對你咆 哮的什麼嗎?我剛剛在自己心裡頭發洩喧囂不行嗎?我 要離開了。
鄭又誠:錄影機拿起來的時候才這麼小心。那我現在要跟你談事 情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談。
鄭又誠:我現在要跟你談(雙手張開阻擋)。
劉吉祥:我跟你說我沒有要跟你談。
鄭又誠:我想跟你談 (雙手張開阻擋)。
劉吉祥:確定不讓我離開嗎?
鄭又誠:我要跟你談事情啊。
劉吉祥:我就跟你說我沒有要跟你談了嘛。
鄭又誠:我現在想跟你談啊
劉吉祥:我真的有事我要先離開了。
鄭又誠:我有事情跟你談。
劉吉祥:我真的有事情我要先離開。
鄭又誠:唉,上次那件事我也不知道怎樣啊(劉吉祥走近機車, 鄭又誠跨步擋在劉吉祥前面,雙手張開),我也不知道 為什麼。
劉吉祥:我要離開了,你到底要不要讓我離開了。鄭又誠:我不知道為什麼,所以我很好奇。你針對我啊。劉吉祥:我已經跟你說我要離開了,不管怎麼樣,我有我的自 由,我要離開了,為什麼不讓我離開。
鄭又誠:我只是很好奇要問你啊。
劉吉祥:不是啦,不管怎麼樣,你跟我約時間嘛,可是我現在 要離開,你不讓我離開,這樣是犯法,你知道嗎?鄭又誠:我只是好奇問你啊。
劉吉祥:我就跟你說我要離開,我有事情
鄭又誠:我只是想問你為什麼啊(雙手打開阻擋在機車旁邊)。劉吉祥:我已經跟你說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上次那個我什麼都沒做。
劉吉祥:我跟你不認識,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跟我不認識嗎?
劉吉祥:我本來就不認識你,你叫什麼名字?住哪裡?出生年月 日幾號,我認識你嗎?我真的不認識你。
鄭又誠:可是你處處針對我啊!
劉吉祥:我哪有針對你什麼?先生,我針對你什麼?舉例,不然 你去警察局告我好不好,我針對你什麼?
鄭又誠:(眼睛朝向馬路另一側,雙手打開阻擋) 我今天來這樣,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跟我搶,你可 以告訴我為什麼?
【以下檔案時間02:37-檔案結束】
(劉吉祥走向機車,但被鄭又誠擋住,兩人雙手有接觸)林添龍:賣造,叫他賣造。幹你娘機掰。(從馬路另一側走過 來),你是欠打是不是啊 。蛤,你是欠打嗎 。蛤,怎 樣。你怎樣,你錄影要做什麼(手朝鏡頭過來),你錄 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以上均用台語) ,你 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晝面激烈晃動)我怎樣,我怎樣,麥用,麥用。林添龍: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 ?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 麼?你為什麼要給我錄影?(晝面激烈晃動 ,林添龍 有拉住劉吉祥衣服) ,你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啊…(大聲喊叫)
林添龍:你給我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我已經報警了喔
林添龍:你報警沒關係,為什麼要給我錄影?你錄影要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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