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77號
TCDM,111,單禁沒,677,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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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殘渣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號 )、殘渣瓶1瓶(檢品編號:B0000000號),均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 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 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 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建順(下稱黃建順)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同 年月19日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毒品粉末包 予林芷琦(已歿)施用各1次,嗣因員警於109年3月19日, 獲報林芷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1室其住處內死亡,並 於該住處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1只、殘渣瓶1瓶等物品 後,循線查獲上開黃建順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由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580號、第2464 5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 第128號對黃建順判處罪刑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上揭案件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1只、殘渣瓶1瓶,經送請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及溶洗方式檢驗



結果,均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療養院10 9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50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偵225 80號卷第73至74頁),足證該等扣案物品與殘留其上之甲氧 基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分別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依 前揭判決要旨,均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等扣案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標示「ROYCE」黑色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號 註:以溶洗方式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2 殘渣瓶1瓶 檢品編號:B0000000號 註:以溶洗方式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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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