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海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7月9日18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查獲被 告廖海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1公克)。而被告經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令入法務 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22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上開扣案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2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 卷可佐。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184公克,驗餘淨重 0.2110公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7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48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前揭扣案物 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 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