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19號
TCDM,111,單禁沒,61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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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
06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房建興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2065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經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等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均不得持有而屬違 禁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又意圖供自 己施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 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 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前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 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 毒品行為,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 起訴;是檢察官就該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之違禁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合(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 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1月1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 000號飯店套房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令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後,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 19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5、82、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曾於其受該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之109年7月 2日上午某時意圖供己施用而單純持有聲請意旨所指扣案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27公克),該等毒品隨



後因被告於109年7月2日13時52分許為警員另案搜索而經扣 得查獲等節,有被告於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20656號案件(該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迭經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以110年度訴字第84號、110年度 上訴字第1992號等判決判處罪刑而確定)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可佐,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 5、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 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  ,復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 開扣案物既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 一併視為第一級毒品;且被告係於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前意圖供己施用而單純持有該等毒品,揆諸前揭說明,檢 察官自得予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上開毒品及其包裝 均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 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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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