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岳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岳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 重分別為0.4696公克、0.4156公克,本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 211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62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 第 40條第2項,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鑑驗結果」所示,自應予沒 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亦沾染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亦 應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627號鑑驗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玖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0.4817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4696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伍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0.4303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4156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