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蓁
法定代理人 黃瑞佑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薏霏
被 告 羅鴻發
曾明樹
上列被告因刑事被告羅郁松所犯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訴字
第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羅鴻發、曾明樹被訴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88年度 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羅鴻發為本院11 0年度交訴字第406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被告羅郁松之父親, 於刑事被告羅郁松成年前,為刑事被告羅郁松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曾明樹則為刑事被告羅郁松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之車主,雖刑事被告羅郁松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 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9號成立調解而終結訴訟關係,然被告羅 鴻發、曾明樹均屬原告所主張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 原告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被告羅鴻發、曾明樹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