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263號
TCDM,111,交附民,263,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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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馮榕
被 告 詹益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 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益財所涉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11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馮榕青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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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