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09號
TCDM,111,交簡附民,109,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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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柏榕
被 告 邱瑞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4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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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