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聖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2850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交易字第1866號),本院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彭聖雄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彭聖雄 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聖雄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之過失傷害 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在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 於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時在場,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 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5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 ,本應注意依速限及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道 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 紅燈,又超速行駛通過本案案發路口,致與駕駛之營業小客 車之告訴人劉振豪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胸部、頸部及 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迄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所 受損害(見本院交易字卷附公務電話紀錄表)等節;兼衡被 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在小吃店上班,未婚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字卷第63頁),犯後能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8501號
被 告 彭聖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聖雄於民國110年6月14日0時25分許,無駕駛執照(未考 領駕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 屯區大連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大連路2段與崇德路2 段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 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及遵守交 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即貿然以時速60至80公里之車速超速,闖越紅 燈駛入上開路口;適劉振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 客車,沿崇德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見狀後 閃避不及,兩車碰撞後,彭聖雄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復 撞擊停靠在崇德路2段東側分為詹逸于、葉芷芸等人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608-JNA號等4輛普通重型 機車,劉振豪因而受有胸部、頸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彭聖雄肇事後,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 理之警員自首,即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二、案經劉振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聖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駕駛無駕駛執照前開自用小客車超速行駛,於前揭時地闖越紅燈,與告訴人劉振豪駕駛之上開營業小客車碰撞後,復撞擊停靠路邊之自用小客車及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振豪於警詢時之指證。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時、地,闖越紅燈,與其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碰撞後,復撞擊路邊之自用小客車及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3 證人詹逸于於警詢之證述。 被告、告訴人發生車禍,其停靠在前開路口附近路邊停車格之上開自用小客車遭受撞擊受損之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5 路口監視器器錄影擷取畫面、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2份、談話紀錄表3份、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與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2份及員警職務報告書。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闖越紅燈行駛行經上述路口,與告訴人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碰撞後,復撞擊路邊之自用小客車及4輛普通重型機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無駕駛執照 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 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承其為肇事者,並 願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足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 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