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241號
TCDM,111,交易,241,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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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啓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啓祥明知其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 0年5月25日早上7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進化路由富貴街往興進路方向行駛至 力行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燈 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 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係日間有自然光線 ,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乃疏於注意而闖紅燈行駛,適告訴 人林明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進化路 東側之待轉區起駛,欲沿力行路往進德北路方向行駛,對被 告闖紅燈行駛之行為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造成告訴 人人、車倒地而受有①軀幹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②肘、 前臂及腕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7月20日具狀撤回上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0頁),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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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