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67號
TCDM,111,交易,167,2022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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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伶



莊金福

籍設臺中巿西屯區巿政北二路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5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伶於民國110年5月12日13時2分許 ,騎乘牌照號碼MLJ-091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 街000巷○○○○○○○○○○號誌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西安街143 巷與西安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 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即貿然進入該路口,適被告莊金福騎乘牌照號碼 MPT-800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安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 交岔路口,被告莊金福亦應注意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亦未注意及此,2人見狀閃避不 及,兩車發生碰撞,被告陳品伶因而受有腦震盪、左側手肘、 右手第一指、雙側膝部擦傷及骨盆挫傷等傷害;被告莊金福 亦因而受有右臉頰擦挫傷、右肘擦傷及創傷性右側蜘蛛網膜 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品伶莊金福(下稱被告2人) 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經調解成立,



並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被告2人簽名於同1份書狀 上)各1份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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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