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941號
TCDM,111,中簡,941,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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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國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八第2行關於「林麗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麗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八第2行關 於「林麗君」之記載,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陳麗君」,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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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