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636號
TCDM,111,中簡,636,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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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之111
年度中簡字第63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4頁即四、沒收部分㈡之「至其餘2,700元部分,尚無法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是不予宣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至其餘2,900元部分,尚無法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是不予宣告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四、沒收部分㈡之「至其餘 2,700元部分,尚無法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是不予宣告沒 收」之記載,顯係「至其餘2,900元部分,尚無法證明與本 件犯罪有關,是不予宣告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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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