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1315號
TCDM,111,中簡,1315,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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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惠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惠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為下列之補充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理由部分,補充敘明:
被告王惠玲具狀辯稱:大買家冷凍食品及水果、乾糧是分2 次結帳,伊先結完其他購買的商品,要再結保冷袋內的美國 雞棒棒腿(下稱雞腿)時,對方不讓伊結帳,且伊在警局觀 看之監視器錄影光碟中,伊並未離開收銀櫃臺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健飛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11年4月9日16時23 分許發現被告將雞腿放入自己的保冷袋內,伊就跟隨被告至 收銀結帳區,發現被告故意將隨身攜帶之保冷袋放在收銀櫃 臺旁之地上,並將其他物品放在收銀櫃臺上結帳,並未將該 雞腿取出結帳,後來被告結帳完畢後離開收銀區,伊和保全 就將被告攔下等語(見偵卷第25至26頁),並提出其待被告 結帳完畢離開,距離收銀櫃臺約180公分(即6個磁磚寬度) 後,予以攔查之現場示意圖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為證(見 偵卷第73至75頁),本院審諸證人張健飛與被告素不相識, 無任何仇隙或糾紛,衡情應無設詞誣攀被告之理,且綜觀證 人張健飛於警詢中所為證述情節,亦核與卷附之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卷附之監視器錄影光碟中,雖無被告遭證人張健飛攔查時 之錄影畫面,然證人張健飛係待被告結帳完畢離開收銀區始 予以攔下之情,業據證人張健飛證述如前,並提出現場示意 圖及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為憑。雖證人張健飛於偵查中 所提出其攔查被告之前揭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卷第75頁) 之相關監視器錄影檔案已遭覆蓋而無法提出,但證人張健飛 亦一再陳稱其當時確實是等到被告結完帳離開收銀櫃臺,才 將被告攔下,且攔下的位置即如其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所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又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中「000000000」資料夾 內之錄影檔案,被告於畫面時間16:32:55時自監視器畫面 上方出現,走至收銀櫃臺結帳,直至收銀人員幫其結完帳, 並已為下一組客人進行結帳時,被告均未有要將保冷袋內之 雞腿棒取出結帳之動作,此有本院勘驗光碟筆錄可證(見本 院卷)。且證人張健飛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詢問,亦明確告稱 :大買家並無規範需將冷凍食品與水果、乾糧分開結帳之限 制等語(見本院前開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是被告於結帳 時,未將其放置雞腿棒之保冷袋放置在待結帳商品之輸送帶 上,反而將之放置在收銀櫃臺前方之地板上,恰在收銀人員 前方視線所未及之處,是被告此一行為已有可疑,況放置雞 腿棒之保冷袋具有一定之重量,且被告在等待前一組客人結 帳時,被告亦曾經彎下腰檢視其放置在地上的保冷袋,則被 告顯然並無忘記結帳之可能,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認可 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但其因一時貪念 ,率爾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雞腿1袋,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 擅加侵害,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犯後亦 未能坦承犯行,復未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之態度;惟念其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且所竊得之財物業經查獲,已全數發還予告 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 ,對告訴人之損害幾已完全回復;並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 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取 告訴人所管領之雞腿1袋,已據員警查扣發還與告訴人之情 ,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另被告固具狀請求開庭陳述意見,惟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已



有陳述,復以書狀提出答辯,答辯內容與其警、偵所陳大致 相同,且本院認依現存證據,已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無不當或顯失公平,本案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得為簡易判決之情形,復查無有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必要 之情形,是本案並無開庭訊問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1年度偵字第21038號
  被   告 王惠玲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惠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4月9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 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安管人員張健飛所管領之美國雞棒棒腿1包(價值



新臺幣【下同】160元,已發還)。得手後,將之放入攜帶 之藍白色保冷袋內,結帳時,將保冷袋自紅色購物籃取出放 在收銀台前方之地上,僅結帳其他商品後欲離去之際,為張 健飛攔下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健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惠玲固坦承將上開物品放在保冷袋內,惟矢口否 認有何竊盜之犯意,辯稱:因為伊習慣帶保鮮袋去,保鮮袋 有帶冰磚,買完雞腿棒後,去買PIZZA,因為PIZZA還要等15 分鐘,還又去買了味噌燒肉、大拇指中筋麵粉、瑞士捲、起 司條一共是360元,伊排隊時只拿出味增燒肉、大拇指中筋 麵粉、瑞士捲、起司條結帳,當時忘了將雞腿棒拿出來結帳 ,伊正把其他東西放入背包時,有看到雞腿棒,伊要將雞腿 棒放至結帳櫃台,就以為伊要拿走了。身上當時帶了7、800 0元,提款卡內有43萬多元,伊很無辜云云。經查,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健飛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大買家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依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觀之 ,被告結帳時,先將紅色購物籃放置地上,再將購物籃內之 保冷袋取出,以彎腰姿勢,放在前方1步距離,緊臨結帳櫃 臺邊,恰在結帳人員前方視線所未及之處,再回頭將地上紅 色購物籃提起,放置在櫃臺結帳,結帳完畢時再彎腰將保冷 袋提起,走至已結帳商品位置,將所有商品連同保冷袋帶離 櫃臺約180公分處,為告訴人所攔下,此有上開監視器畫面 可證,足認被告確有竊盜之犯行及犯意,被告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 得之美國雞棒棒腿1包,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檢察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郁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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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