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3679、16153、17123、17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浩然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浩然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竊盜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犯各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自述其各因需錢花用或肚子餓,即任意以上揭手 段一再竊取各該告訴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各該物品,足徵被 告欠缺法治觀念,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迭坦承全部犯 行,惟未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 有多次相類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 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1367 9卷第67頁、偵16153卷第63頁、偵17123卷第71頁),分別 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為上開各犯行均經宣告得 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審 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竊盜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 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部分相近、部分已有間隔等 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其犯數罪 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行分別已取得如附表編號一 至四所示各該犯罪所得,而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上 開各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均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有以
前揭機車作為代步之交通工具,惟該車並非違禁物,且與本 案犯罪之實行尚無直接關係,並非實現本案犯罪構成要件所 用之物,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文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老子有錢-老子魚機包1組、 老子有錢-老子萬被包2組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白巧克力5條、 繽紛樂巧克力5條、 鮮奶2罐、 玉米濃湯1罐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3組、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 老子有錢-老子澎派包4組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 老子有錢-吉祥如意包1組、 老子有錢-老子玩樂包1組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息股 111年度偵字第13679號
111年度偵字第16153號
111年度偵字第17123號
111年度偵字第17157號
被 告 江浩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浩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 示李明松等人所管領之商品,旋即將遊戲序號組之序號變賣 予不知情之網友得款花用殆盡後,將遊戲序號組實體隨意棄 置於不詳處所,竊得之食物則食用殆盡。嗣經李明松等人察 覺失竊分別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明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蘇子峻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郭建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蔡映齡委任黃興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本署案卷 1 被告江浩然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涉有附表所示竊盜犯行。 全部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明松於警詢之證述 ⑵查獲警員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⑷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⑸被竊商品明細 被告涉有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3679號 3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子峻於警詢之證述 ⑵查獲警員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⑷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涉有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7123號 4 ⑴證人即告訴人郭建民於警詢之證述 ⑵證人即被告之父江進福於警詢之證述 ⑶查獲警員職務報告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⑸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涉有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7157號 5 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興銓於警詢之證述 ⑵查獲警員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 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 ⑷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涉有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之事實。 111年度偵字第16153號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為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
㈡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商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 犯罪手法 竊得財物(新臺幣) 【警詢所述遊戲光碟,因其內實際並無光碟,僅有遊戲點數序號,故以下均稱為遊戲序號包】 本署偵辦案號(報告分局) 1 110年7月1日1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甲金雁店」 李明松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騎乘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老子有錢ONLINE老子魚機包1組(單價99元)、老子有錢ONLINE老子萬被包2組(單價99元,合計198元),總計價值:297元 111年度偵字第13679號 (大甲分局) 2 110年7月31日13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民店」 蘇子峻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騎乘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白巧克力5條(單價39元,合計195元)、繽紛樂巧克力5條(單價35元,合計175元)、鮮奶2罐(單價40元,合計80元)、玉米濃湯1罐(價值45元),總計價值:495元。 111年度偵字第17123號 (第一分局) 3 110年10月2日10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直興門市」 郭建民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騎乘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3組(單價399元,合計1197元)、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單價199元)、老子有錢-老子澎派包4組(單價99元,合計396元)總計價值:1792元。 111年度偵字第17157號 (豐原分局) 4 110年10月3日10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育德店」 黃興銓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商品後,騎乘牌照號碼092-QGD號普通輕型機車逃逸。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組(單價199元)、老子有錢-吉祥如意包1組(單價99元)、老子有錢-老子玩樂包1組(單價49元),總計價值:347元。 111年度偵字第16153號 (第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