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1372號
TCDM,111,中交簡,137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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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XUAN DIEN (越南籍,中文名:陳春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XUAN DIE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XUAN DIE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 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薄弱,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 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於服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0.171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 於道路上,並且肇事,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 行車安全,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 於警詢時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另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經合法申請來臺工作,有查詢資料 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3頁)。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並非暴力犯 罪或重大犯罪,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是認尚無依刑法第 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棠股111年度偵字第25470號
  被 告 TRAN XUAN DIEN (中文名:陳春面,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XUAN DIEN(中文名:陳春面)於民國111年2月19日18時1 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啟原精密有限公司內 ,飲用1小瓶米酒,於111年2月19日20時15分許,未待酒精消 退,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111年2月19日20時35分許, 行經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2段68巷與溪南路2段68巷105弄交岔 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與江家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江家榮未受傷,亦未據告訴),陳春 面因受有外傷性蜘蛛膜下出血之傷害,當下陷入昏迷,故先 送至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救治,經警委請該醫院對陳春面抽血 檢驗,於111年2月19日21時34分許許,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 為171.4mg/dL,換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7毫克,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春面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江家榮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 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通知單、亞洲大 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刑案現場測繪圖、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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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原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