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1275號
TCDM,111,中交簡,127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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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欣博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6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欣博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藍欣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前段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爰審酌被告:肇事後逃逸,未協助救護告訴人陸雅文,罔顧 他人身體安全,其行為對於社會公共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 有不該;被告肇事所致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非重;其犯後與告 訴人已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履行完畢,業據告訴人於偵查時 陳述在卷;犯後坦承犯行,已表悔意,態度尚可;現為高三 學生、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查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表悔意, 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以依約給付等情,業如前述,經此科 刑教訓後,其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檢察官亦請求 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告訴人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545號
  被   告 藍欣博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欣博於民國111年1月22日1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寶慶街30巷往西屯路方向 行駛,行經寶慶街30巷13號前,本應注意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 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情,客觀 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陸雅文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寶慶街30巷往西屯路 方向行駛,行至上址欲停車而將雙腳置於路面,藍欣博自用 小客車之右側車輪不慎輾壓陸雅文之左腳,致陸雅文受有左 側踝部擦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藍欣博旋搖下副駕駛座車窗對陸雅文稱「你是在幹嘛?(台 語)」等語,陸雅文回稱「我的腳、我的腳」等語,詎藍欣 博知悉駕車肇事,竟未對陸雅文進行任何救助措施,亦未報 警或等待員警到場處理,即逕自駕車逃離現場。經警獲報到 場處理,循線通知藍欣博到案,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陸雅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欣博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陸雅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 、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存卷可憑,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嫌 。請審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 且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情,請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 之寬典,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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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