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昆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9號碼頭」應更正為「九 號碼頭」;第6至8行:「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與東 明路交岔路口時,不慎撞及竇鼐一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後補充「隨即駕車離去,經竇 鼐一駕車在後追趕,並於國光路2段與至聖路交岔路口將其 攔下」,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林昆興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 仍酒後駕車上路,其漠視交通安全相關法令及一般往來之公 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並進而發生 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並 無酒後駕車之前科,素行尚可,兼衡其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53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629號 被 告 林昆興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村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興自民國111年6月12日下午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 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號碼頭快炒店內,飲用啤酒 3罐後,迄至同日晚間9時45分前某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嗣於同日晚間9時45分許 ,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與東明路交岔路口時,不慎 撞及竇鼐一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 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在上址對林昆興施以吐氣式 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9時58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
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興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核與證人竇鼐一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 警職務報告、國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份及現場照片27張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