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60號
TCDM,110,附民,1060,202207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楊維軒
王勛巍
陳志成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 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 ,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再按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 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 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銀行法第 29 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 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 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 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 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 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 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被告李泰龍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 1項後段規定論處,而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 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則係收受投資款之法人,然依 前開說明,原告等人縱因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上開犯罪而受有損 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 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等人對 於上述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未合, 應予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原告等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民事程序向被告等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