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藝夫
指定辯護人 許煜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三、(二)內關於「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