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583號
TCDM,109,易,1583,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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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義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2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勝義業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死亡,此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許慧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  年  7   月  12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34號
109年度偵字第12900號
  被   告 鄒滄勝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



            樓之A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勝義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滄勝曾因竊盜、偽造文書、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於民國104年1月30 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執行完畢。林勝義曾因酒後駕 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11 月7日執行完畢。
二、詎鄒滄勝林勝義均不知警惕,
㈠、鄒滄勝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1、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駕駛懸掛B4-7037號車牌之自 小客車(B4-7037號車牌來源另由警方調查中),前往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地點附近停車後,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及爬 桿釘、手套等工具,徒步前往附表編號1至2所示地點,再以 爬桿釘攀爬至電桿上後,以油壓剪剪斷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劉湘衡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所有、架設 於電線桿上之電纜而竊取之,嗣再以上開自小客車載運離去 。
2、108年12月25日,鄒滄勝因另涉其他竊取電纜犯行,為警查獲 (此部分業據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03號案件提起公 訴),上開B4-7037號車牌為警扣押,詎其竟於109年2月4日 前某時,復在臺中市區某處,徒手竊取吳錫所有OW-5763號 自小客車之車號牌1面,並懸掛於其使用之自小客車上,以 便利及掩飾其後續之竊取電纜犯行。
3、嗣鄒滄勝即於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時間,駕駛懸掛上開OW-57 63號車牌(附表編號5除外,該次犯行被告未懸掛車牌)之自 小客車,前往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地點,以同於附表編號1 至2之手法,竊取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台電所有架設於電線 桿上之電纜,並以上開自小車客車載運,返回臺中市大雅區 民生路3段191巷附近,並連絡林勝義前來收購。㈡、而林勝義明知鄒滄勝所持以販賣之電纜係竊取而來之贓物, 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至7贓物去向欄所示之 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載運磅秤,前往臺



中市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與鄒滄勝碰面,向鄒滄勝收購 其甫竊得之電纜後,旋即載運離開。
三、嗣因劉湘衡及台電人員發現電纜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相關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鎖定係鄒滄勝所為後,於109年4 月15日早上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旁, 當場查獲正要進行電纜交易之鄒滄勝林勝義2人,並立即 依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拘提鄒滄勝林勝義2人,另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自 鄒滄勝所駕駛懸掛OW-5763號車牌之自小客車上扣得電纜3綑 、油壓剪2支、扳手2支、爬桿釘6支、頭燈1個、噴槍1支、 消音罐1個、鋸子1支、三角套筒1支、手套3只、工具袋1個 、鄒滄勝行竊時穿著之外套1件、褲子1件、行動電話1具、O W-5763號車牌1面等物;另當場自林勝義處扣得磅秤1個、計 算機1台、行動電話1具、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6100元;於 臺中市沙鹿區南斗路392巷林勝義工寮內扣得電纜1綑、壓 迫器1支、電纜剪1支、剝皮機1台、切割機1台等物。四、案經劉湘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豐原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鄒滄勝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部分自白 1.被告鄒滄勝坦承竊取上開OW-5763號車牌及附表編號8之犯行。 2.被告鄒滄勝否認其餘犯行,然對其於案發時間為何會在案發地點附近及為何與被告林勝義見面,供詞反覆且與被告林勝義所述亦多有不符,難以採酌。 2 被告林勝義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被告林勝義否認犯行,然對其於為何多次在清晨與被告鄒滄勝短暫見面即離去,供詞反覆且與被告鄒滄勝所述亦多有不符,難以採酌。 3 ⑴、證人劉湘衡於警詢之陳述 ⑵、108年12月4日,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民富街口、大雅區雅楓街與民族街口、大雅區樹德街與民族街147巷口、神岡區中山路667巷84之5號、大雅區神林路1段520巷72號、大雅區神林路1段520巷與414巷口、 神岡區庄前路72之8號對面、大雅區神林路1段660巷85號、大雅區民生路4段161巷139號、大雅區民族街與楓林街口、大雅區民生路3段與民富街口等地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0000000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相關監視器資訊解讀資料各1份 ⑷、台中市○○區○○路00○0號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1即: 被告鄒滄勝於108年12月4日2時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大雅區神林路1段520巷與414巷口,以步行前往失竊地點,竊取電纜75公尺、價值1萬6500元之事實 4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陳俊宇於警詢之陳述 ⑵、108年12月18日,臺中市神岡區民權二街與大圳路口、神岡區大圳路31號、神岡區厚生路148號、神岡區厚生路與圳前路口、神岡區中車路86之1號、神岡區厚生路117之31號等地之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0000000(應係10812 18之誤)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相關監視器資料各1份 ⑷、108年12月21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⑸、臺中市○○區○○路000○00號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2即: 被告鄒滄海於108年12月18日1時07分許,駕駛B4-7037號自小客車,停於臺中市神岡區厚生路與圳前路口旁空 地,以步行前往失竊地點,竊取電纜170公尺(47公斤)價值1萬1700元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羅榮奇於警詢之陳述 ⑵、109年3月16日,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3段與民豐街口、大雅區民生路3段與樹德街口、神岡區神清路與三民路口、神岡區三民東街與神圳路口、神岡區圳前路與崎溝路口、神岡區和睦路1段與中平路口、神岡區和睦路1段900號、神岡區和睦路1段905巷口、神岡區和睦路1005巷87號、神岡區神清路93之10號、清水區神清路6之29號、大雅區民生路3段267巷口等地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109年3月16日,警察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現場蒐證畫面1份 ⑷、0000000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相關監視器資料各1份 ⑸、109年3月17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⑹、臺中市○○區○○路○○○道路○○○0○○○號東國分10號G5372BC06)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3即: 被告鄒滄勝於109年03月16日02時16分許,駕駛OW-5763號自小客車停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旁巷內,以步行前往失竊地點,竊取電纜10.5公尺(10.962公斤)、價值3066元之事實。 本案經現場跟蒐發現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向被告鄒滄勝收取贓物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黃志宇於警詢之陳述 ⑵、109年3月24日,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1段212巷與崎溝路口、神岡區和睦路1段與新興路口、神岡區和睦路1段905巷口、清水區神清路13之17號前、神岡區神清路(與清水區交界處)、清水區神清路與新興路口、神岡區神清路495號前、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8號等地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0000000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相關監視器資料各1份 ⑷、109年3月25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⑸、臺中市○○區○○路000號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4即: 被告鄒滄勝於109年03月24日03時23分許,駕駛OW-5763號自小客車,停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旁產業道路,以步行背背包前往失竊地點,於行竊後將作案工具及贓物放置案發地點附近,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收取,竊取電纜352.4公尺(194斤)、價值3萬5901元之事實。 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向被告鄒滄義收取贓物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呂金海於警詢之陳述 ⑵、108年3月26日,臺中市神岡區民生路50巷、神岡區中山路667巷127號之2、神岡區民生路78號、大雅區民生路4段與鳳鳴路口、大雅區民生路4段與樹德街口、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大雅區民生路3段136巷等地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109年3月26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⑷、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竊盜現場照片及位置圖各1份 附表編號5即: 被告鄒滄勝於108年03月26日04時06分許,駕駛車號未掛牌之自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以步行前往失竊地點,竊取電纜88.5公尺、價值3萬4647元之事實。 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向被告鄒滄勝收取贓物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黃志宇於警詢之陳述 ⑵、109年4月6日,臺中市神岡區三民路與神清路口、神岡區三民東街與神圳路口、大雅區民生路191巷口、大雅區民生路191巷8號等地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0000000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1份 ⑷、109年4月6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⑸、臺中市○○區○○○街00號旁之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6即: 被告鄒滄勝於109年04月06日02時22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神岡區三民東街與神圳路口,停放在失竊地點附近空地,以步行方式前往失竊地點行竊,竊取電纜136公尺(177公斤)、價值5萬7528元之事實。 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91巷,向被告鄒滄勝收取贓物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黃志宇於警詢之陳述 ⑵、109年4月11日,臺市神岡區和睦路1段212巷與崎溝路口、神岡區和睦路1段與中平路口、清水區神清路13之17號、清水區神清路13之19號、清水區神清路13之16號、清水區和睦路1段1005巷口、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口、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8號等地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0000000竊盜現場相關位置圖及相關監視器資料各1份 ⑷、109年4月11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1份 ⑸、臺中市○○區○○路00○00號附近竊盜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7即: 被告鄒滄勝於109年04月11日02時56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神清路13-19號旁小路並於03時10分利用工具爬上電線桿,竊取電纜146.4公尺(94.9公斤)、價值1萬6763元之事實。 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91巷,向被告鄒滄勝收取贓物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台電員工蔡秋全於警詢之陳述 ⑵、109年4月15日,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4段與鳳鳴路口、神岡區民生路50巷口等地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⑶、證人蔡秋全立具之贓物領據1紙 ⑷、109年4月15日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2份 ⑸、臺中市○○區○○路00號竊盜現場照片1份 ⑹、109年4月15日,警方於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查獲被告鄒滄勝林勝義2人及起獲贓證物之現場照片1份 附表編號8即: 被告鄒滄勝於109年04月15日02時34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神岡區民生路50巷口以步行方式前往竊取電纜247公尺(78公斤)、價值1萬8476元之事實。 被告林勝義駕駛7450-NH自小貨車,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91巷,欲向被告鄒滄勝收取贓物,當場為警查獲,而被告林勝義身上攜帶之現金足以購買被告鄒滄勝所竊取之電纜之事實。 11 ⑴、被害人吳錫於警詢之陳述 ⑵、被害人吳錫立具之贓物領據1紙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紙 ⑷、OW-5763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1份 被害人吳錫所有之OW-5763號車號碼於109年2月4日中午12時前遭竊之事實。 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4份、被告林勝義立具之證物保管單1紙 查獲本件贓證物情形及被告鄒滄勝竊盜、被告林勝義故買贓物所使用之工具 13 自被告鄒滄勝處扣案之電纜線3綑、鄒滄勝所有之油壓剪2支、扳手2支、爬桿釘6支、頭燈1個、噴槍1支、消音罐1個、鋸子1支、三角套筒1支、手套3只、工具袋1個、行竊時穿著之外套1件、褲子1件、行動電話1具、OW-5763號車牌1面等物; 自被告林勝義處扣案之磅秤1個、計算機1台、行動電話1具、現金1萬6100元、電纜纜1綑、壓迫器1支、電纜剪1支、剝皮機1台、切割機1台等物 被告鄒滄勝竊盜、被告林勝義故買贓物所使用之工具 二、核被告鄒滄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 盜、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林勝義所為,係犯刑法 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被告鄒滄義前後9次竊盜犯 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林勝義前後5次故買贓物 犯行,犯意亦各別,亦請分論併罰。被告2人均曾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被告鄒滄勝所有之油壓剪、爬 桿釘、頭燈、手套、工具袋等物,及被告林勝義所有之磅秤 、計算機等物,係被告鄒滄勝林勝義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鄒滄勝竊取價值約19萬元之電纜線 變賣,請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意旨雖認被告鄒滄勝於109 年3月26日竊取電纜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188條之妨害公用 事業、電業法第105條之罪嫌;然本件尚無證據足以佐證被 告鄒滄勝上開竊取電纜之行為,已危害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 人使用電氣之利益,尚難逕為不利被告鄒滄勝之認定,然此 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加重竊盜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另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已無相關刑罰規 定,是報告意旨認被告鄒滄勝涉犯電業法第105條之罪嫌, 亦顯有誤會,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 基 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臺中市) 被害人 (代表員工) 竊盜所得  贓物去向 (即林勝義故買贓物之時、地) 1 108年12月4日 凌晨2時9分 神岡區庄前路72之8號 劉湘衡 電纜75公尺 價值1萬6500元 不明 2 108年12月18日凌晨1時21分 神岡區厚生路116之51號旁 台電 (陳俊宇) 電纜170公尺(47公斤) 價值1萬1700元 不明 3 109年3月16日 凌晨2時23分 神岡區新興路旁產業道路電 線桿(電桿編號東國分10號 G5372BC06) 台電 (羅榮奇) 電纜10.5公尺(10.962公斤) 價值3066元 林勝義於109年3月16日清晨6時8分許,在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3段191巷,向鄒滄勝收購 4 109年3月24日 凌晨3時33分 神岡區神清路350號 台電 (黃志宇) 電纜352.4公尺(194斤) 價值3萬5901元 林勝義於109年3月24日清晨5時56分許,在上址,向鄒滄勝收購 5 109年3月26日 凌晨4時8分 神岡區中山路667巷127-2號 台電 (呂金海) 電纜88.5公尺 價值3萬4647元 林勝義於109年3月26日清晨6時8分許,在上址,向鄒滄勝收購 6 109年4月6日 凌晨2時22分 神岡區三民東街82號旁 台電 (黃志宇) 電纜136公尺(177公斤) 價值5萬7528元 林勝義於109年4月6日清晨5時38分許,在上址,向鄒滄勝收購 7 109年4月11日 凌晨4時30分 清水區神清路13-16號 台電 (黃志宇) 電纜146.4公尺(94.9公斤) 價值1萬6763元 林勝義於109年4月11日清晨6時1分許,在上址,向鄒滄勝收購 8 109年4月15日 凌晨2時55分 神岡區民生路50號、60號 台電 (蔡秋全) 電纜247公尺(78公斤) 價值1萬8476元 於交易時,當場為警查獲,未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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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