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薛皆興
薛玉玟
薛叡陽
共同代理人 呂正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薛家珍(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
○○○18○○○街00巷0 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1 年4 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薛家珍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