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04號
CTDV,111,補,504,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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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李枝鐘
王榮清
李竹輝


被 告 李吉雄
李慧婷
李慧珍
李振忠
珮瑄
李玫
李昆明
李孟書
李容德
李素貞
李素蘭
李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請求被告等應分
別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竹東段284、285、456、459、460、460
-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
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2,53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編號 占用人 占用地號 (高雄市路竹區) 土地公告現值 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李吉雄 竹東段284地號 21,000元/㎡ 29.74㎡ 624,540元 2 李吉雄 竹東段285地號 21,000元/㎡ 4.61㎡ 96,810元 3 李有祥 竹東段456地號 21,000元/㎡ 27.27㎡ 572,670元 4 李吉雄 竹東段459地號 21,000元/㎡ 180.36㎡ 3,787,560元 5 李慧婷李慧珍李振忠、李珮瑄李玫諼、李昆明李孟書、李容德、李素貞李素蘭 竹東段459地號 21,000元/㎡ 50.49㎡ 1,060,290元 6 李慧婷李慧珍李振忠、李珮瑄李玫諼、李昆明李孟書、李容德、李素貞李素蘭 竹東段460地號 21,000元/㎡ 19.92㎡ 418,320元 7 李慧婷李慧珍李振忠、李珮瑄李玫諼、李昆明李孟書、李容德、李素貞李素蘭 竹東段463-3地號 21,000元/㎡ 11.54㎡ 242,340元 總計:6,802,530元 備註: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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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