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12號
CTDV,111,法,1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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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蘇德興
代 理 人 楊珮芳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 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而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 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 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 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 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 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 有明定。又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 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 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 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至 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 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 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 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 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



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1月29日報經 高雄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設立登記 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經董事會於111年1月20日第8屆 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5至9條、第11至16條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 62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 金會董事長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111年5月16日高市教社字第11133585700號函、111年1月2 0日第8屆董事會111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為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 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5條、第6條 、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保存其財產而得向法院為聲請必要處分 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並與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變更,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16日 高市教社字第11133585700號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聲請合 於前揭民法規定,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至於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係 修正法源依據、第16條係文字修正,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無涉,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及同法第63條 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而此部分之修正於聲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逕行辦 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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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