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47號
CTDV,111,司票,747,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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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Y JONAH OANALES(裘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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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