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41號
CTDV,111,司票,74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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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珍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確認由何日起算利息?請具體載明年
、月、日。
二、相對人林珍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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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