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武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賓達、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賓達、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
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78-1、78-2、83、84-1、84-2、84-3地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台端
原提出之謄本已逾三個月之久)
二、相對人蘇賓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李黃秀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相對人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