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2號
CTDV,111,司拍,92,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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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洪素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任洪素月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12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二、相對人任洪素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保證
任榮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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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