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秀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秀峰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97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相對人葉秀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保證人
林盈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