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5號
CTDV,111,司拍,75,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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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徐傑億


相 對 人 許陳白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110年2月26日之消費性借貸,債務清償日期:11 0年5月25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2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4,500,000元,並與第三人姚忠榮於110年2月26日共 同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未獲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1紙、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而在普通抵押權人聲 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 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 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 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 ,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綠園 1065 山坡地保育區 102.22 全 部 2 高雄 仁武 綠園 1065-1 山坡地保育區 293.08 全 部 3 高雄 仁武 綠園 1066 一般農業區 87.19 全 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03 綠園段1065-1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一層:117.23 二層:117.23 房屋突出物:7.7 合計:242.16 (無) 全部 綠園新村8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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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