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7號
CTDV,111,司拍,67,2022070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黃玫旻
相 對 人 黃清境

黃葉芳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⑴相對 人黃清境黃葉芳貞於108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24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並簽發同額本票一紙,⑵ 相對人黃清境於108年9月26日簽立票號891258,票面之額新 台幣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於1 09年11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旗山 旗南 1134 (空白) 42.81 全部 2 高雄 旗山 旗南 1135 (空白) 12.31 全部 建物: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6 旗南段113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24.2 二層:40.04 三層:40.04 騎樓:15.84 合計:120.12 無 全部 旗南一路169號 備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