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00號
CTDV,111,司拍,100,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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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漢鐘
代 理 人 趙宜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耀坤李耀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原聲請狀未檢附)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耀坤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李耀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四、相對人相對人李耀坤、相對人李耀慶、債務人李平長、保證
人李曾阿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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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