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勇士 羅林清月 羅主雄 羅主娜 張慶林 張秉鈞 張秉理 張蓮英 張蕙英 林益仁 林楊秋蘭 林友玫 林友莉 林友苓 林益振 林葉碧桃 林主牧 林主佐 林丰姿 林益生 林蔡美雀 林劭君 林主立 林主安 林益謙 林正杰 林正慧 林倚綪 賴劉美惠 賴維擘 黃雪姿 李福信 王儷儒 陳嘉承 威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主民 聲 請 人 雄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佳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公司出具股票掛失函正本掛失函 (即由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公司簽章之股票掛失函, 台端等所提出為股票掛失通知書非股票掛失函)。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註銷前之股票,各股票之股票號碼、股數 、及股東姓名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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