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秉誠五金行法定代理人 劉俊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秉誠五金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俊修即秉誠五金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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