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聲 請 人 洪德良即蒜頭工程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台端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聲請人即洪德良即蒜頭工程行,並蓋用大小章後,再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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