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95號
CTDV,111,司催,195,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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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洪德良即蒜頭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台端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聲請人即洪
德良即蒜頭工程行,並蓋用大小章後,再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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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