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健華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邱敏男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林吟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健華、邱敏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謝健華、邱敏 男涉犯之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賄賂罪嫌,其對行性共犯 即本案共同被告戴錦花、呂秀惠、梁巫玉蘭等人所涉犯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部分,尚待本院審 結,本院認為告謝健華、邱敏男被訴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