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73號
CTDV,111,司促,9273,202207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顏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