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15號
債 權 人 恆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益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自111年6月9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債務人催告於文到3 日內結清
2月及3月帳款,而4月及5月帳款需於60天期限付清,其中60
天期限以何時間點為依據?)。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
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債務人眾益醫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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