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97號
CTDV,111,司促,9197,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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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政男
債 務 人 許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第十三條所載,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
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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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