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重鈞
王至誠
王富美
一、債務人王至誠、王重鈞、王富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重鈞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至誠、王
富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
80,17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4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2月24日已屆還款期者
,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
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
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
11年6月22日後計為1.27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
111年7月15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275%
。
㈢詎債務人王重鈞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2,
56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至誠、
王富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2,565元 111年2月2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111年3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1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1.27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0.1275% 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1年7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4日止 0.2275﹪ 111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5﹪